德州税稽一罚〔2024〕3号
单位偷税行为处查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0.5倍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州税稽一罚〔2024〕3号
夏津县佳维建材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1427MA3UEEXH36)
经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谷庄村谷庄小学东100米路北 )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是检查人员多次赴你(单位)实地核查未发现开展业务;二是货物运输凭证及收款证明均为手写,你(单位)无法提供货物运输人的信息,无法证实真实性;三是发现明显资金回流;四是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业务真实性,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记账凭证、明细账、相关合同和协议、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将你(单位)开具的涉及发现资金回流的5户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4户企业、无资金交易的1户企业共计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554477.78元,税额982082.22元,定性为虚开;将你(单位)取得的涉及发现资金回流的2户企业及无资金交易的1户企业共计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10739.87元,税额781396.13元定性为偷税,检查期间内已抵扣的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调增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609330.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466.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2021年申报利润额31704.41元,2022年申报利润额74809.96元,已预缴税额740.5元,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0640.27元,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82077.18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予以200000元的罚款,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查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61257.12元。合计罚款1261257.1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61,257.1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夏津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德州税稽一处〔2024〕4号
夏津县佳维建材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1427MA3UEEXH36)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谷庄村谷庄小学东100米路北)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是检查人员多次赴你(单位)实地核查未发现开展业务;二是货物运输凭证及收款证明均为手写,你(单位)无法提供货物运输人的信息,无法证实真实性;三是发现明显资金回流;四是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业务真实性,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将你(单位)开具的涉及发现资金回流的5户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4户企业、无资金交易的1户企业共计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554477.78元,税额982082.22元,定性为虚开;将你(单位)取得的涉及发现资金回流的2户企业及无资金交易的1户企业共计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10739.87元,税额781396.13元定性为偷税,检查期间内已抵扣的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调增成本。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609330.2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466.5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279.90元。
4.根据《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186.61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2021年申报利润额31704.41元,2022年申报利润额74809.96元,已预缴税额740.5元,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0640.27元,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82077.18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滞纳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夏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深税四稽罚[2024]4号
取得租金收入25,854,592.5元未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四稽罚[2024]4号
深圳市彩泳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733070815T):
经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工业C区二十八栋、二十九栋)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至2021年取得租金收入25,854,592.5元未申报纳税。
(二)违法后果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6年10月至2021年12月少缴增值税 1,231,171.1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181.8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6年少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54,397.71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3.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6年至2021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896,061.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4.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6年至2021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702,407.16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三)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土地租用合同书、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书、厂房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厂房租金流水等
二、处罚决定
(一)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少缴增值税875,124.6元、城建税61,258.73元、企业所得税 4,617,258.79 元、房产税1,134,938.14 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3,344,290.39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344,290.3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税稽一罚告﹝2024﹞1号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2205481.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金税稽一罚告﹝2024﹞1号
李静梅(纳税人识别号:220103********322X):
对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城花园1-23E)的税收违法行为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5年4月13日李静梅与王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2205481.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追缴“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110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少缴印花税1102.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51.35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苏园税稽罚[2024]3号
单位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已追缴的处0.5倍罚款55979.37元;无法追缴的处1.5倍罚款816772.16元
案件名称 苏州嘉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9、2020年度通过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9年度增值税1183903.41 元、城建税82873.24 元、企业所得税860270.00 元;2020年度增值税94740.05 元、城建税7792.65 元、企业所得税28231.57 元。2、你单位可追缴2019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1506.51 元,2020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0452.22元;无法追缴的2019年应扣未扣增值税114893.62 元,企业所得税27000元,个人所得税137196.00 元,2020年应扣未扣增值税165319.15 元,企业所得税38850.00 元,个人所得税税款61256.00 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度、2020年度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合计2257810.92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嘉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093240032918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93240032918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杨宇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112890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3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已追缴的处0.5倍罚款55979.37元;无法追缴的处1.5倍罚款816772.16元。
通税稽罚[2024]2号
对外虚开为20万,利用他人虚开发票偷税罚款56万,同时违法按最高罚款计
案件名称 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2020年,你单位接受固始县顺鸿林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木制品*方木”,价税合计6477200.00元。其中:28份发票(发票代码4100201130、发票号码1181348-1181361,发票代码4100201130、发票号码1165503-1165516)所载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金额2786902.64元,税额362297.36元,价税合计3149200.00元,发票所载方木数量合计为1859.22立方米;30份发票(发票代码4100201130、发票号码1165502、1165517-1165525,发票代码4100201130、发票号码1168245-1168264)所载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金额2945132.78元,税额382867.22元,价税合计3328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38286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800.70元、企业所得税713928.2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561798.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名称 南通恒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82MA1WWBFF0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82MA1WWBFF06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黄刚
处罚结果 实际对你单位处罚款561798.09元。
佛税一稽罚〔2024〕5号
某淘宝平台销售货物部分收入未缴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智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5655UG4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655UG4
法定代表人: 刘新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25********345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4〕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通过淘宝平台的“美的品牌企业店铺”网店销售货物,通过支付宝账户收取销售款1755992.35元,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53975.53元,其中,已入账并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1313864.59元,未入账、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240110.94元,上述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已入账并在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31214.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1.99元、教育费附加356.57元、地方教育附加237.72元、企业所得税3300.61元,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31214.43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8728.66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1.99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99.19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300.61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980.37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20822
惠税稽罚〔2024〕8号
加油站房产税被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博罗中南加油站(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896139434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896139434
法定代表人: 黄永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10108********225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4〕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6月份将场地租赁给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875,530.46元从租计征申报缴纳房产税22,285.71元,2021年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402,794.03元从租计征申报缴纳房产税16,668.49元,2022年房产税以租金收入20,000.00元从租计征申报缴纳税额2,400.00元。2021年7月起加油站场地转为自用,你(单位)未按规定以房产余值申报缴纳2021年7月至12月、2022年所属期的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7至12月房产税5,274.75元(计算:1,255,893.00×70%×1.2%×6/12)。2022年已缴纳房产税2,400.00元,2022年应补缴8,149.50元(计算:1,255,893.00×70%×1.2%-2,400.00)。(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和保管记帐凭证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将加油站场地租赁给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即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和保管记帐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2021-2022年房产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2021-2022年房产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13,424.25元(计算:5,274.75+8,149.50)处以0.6倍罚款8,054.55元(计算:13,424.2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 ,你(单位)2020年-2021年6月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5,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305455
郑税稽罚﹝2023﹞8号
通过抖音平台账号进行互联网直播带货、连麦挂榜、短视频制作发布等经营活动营利偷税
河南川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37078209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郑税稽罚﹝2023﹞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4
处罚内容1.你单位通过抖音平台“知心签哥”账号进行互联网直播带货、连麦挂榜、短视频制作发布等经营活动营利,自2020年至2022年通过河南川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川枫、胡亚乐名下7张银行卡进行业务资金往来,达到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增值税43192.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11.72元和企业所得税21713.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关于偷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处罚标准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33208.67元。3.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关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符合“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标准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820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河南川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空
处罚依据 1.你单位通过抖音平台“知心签哥”账号进行互联网直播带货、连麦挂榜、短视频制作发布等经营活动营利,自2020年至2022年通过河南川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川枫、胡亚乐名下7张银行卡进行业务资金往来,达到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增值税43192.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11.72元和企业所得税21713.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关于偷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处罚标准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33208.67元。3.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关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符合“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MB1724457B
苏州税稽罚﹝2024﹞3号
取得5个服务部开具的19份发票税前扣除被税务稽查
案件名称 苏州为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在2021至2022年度取得了姑苏区韩宇商务咨询服务部、高新区狮山苏艺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姑苏区序亭花广告设计服务部、姑苏区依星蓝商务咨询服务部、姑苏区翌乾欣装饰材料经营部开具的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896534.65.00元,税额3465.35元,价税合计900000.00元。上述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2021年350000.00元,2022年550000.00元,发票明细如下:发票种类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方名称 开票日期 税额 金额 普票 032001900304 35090258 姑苏区韩宇商务咨询服务部 2021/1/27 396.04 39603.96 普票 032001900304 35090259 姑苏区韩宇商务咨询服务部 2021/1/27 396.04 39603.96 普票 032001900304 35090260 姑苏区韩宇商务咨询服务部 2021/1/27 198.02 19801.98 普票 032001900105 78448401 高新区狮山苏艺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 2021/1/28 396.04 39603.96 普票 032001900105 78448402 高新区狮山苏艺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 2021/1/28 396.04 39603.96 普票 032001900105 78449815 高新区狮山苏艺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 2021/2/2 297.03 29702.97 普票 032001900105 78449816 高新区狮山苏艺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 2021/2/2 396.04 39603.96 普票 032001900304 35104868 姑苏区序亭花广告设计服务部 2021/2/2 297.03 29702.97 普票 032001900304 35104869 姑苏区序亭花广告设计服务部 2021/2/2 396.04 39603.96 普票 032001900304 35104870 姑苏区序亭花广告设计服务部 2021/2/2 297.03 29702.97 普票 032002200104 02739287 姑苏区依星蓝商务咨询服务部 2022/9/23 0.00 45000.00 普票 032002200104 02739288 姑苏区依星蓝商务咨询服务部 2022/9/23 0.00 45000.00 普票 032002200104 02739289 姑苏区依星蓝商务咨询服务部 2022/9/23 0.00 15000.00 普票 032002200104 02739290 姑苏区依星蓝商务咨询服务部 2022/9/23 0.00 45000.00 普票 032002200104 03205230 姑苏区翌乾欣装饰材料经营部 2022/12/23 0.00 73175.00 普票 032002200104 03205231 姑苏区翌乾欣装饰材料经营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为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08MA1YC4LW1F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MA1YC4LW1F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李圣炀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1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059.31元、2022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64.02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111.67元。
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关于2023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查处结果
依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2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试行)》(内国税发[2017]7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依据、主体、抽查户数、抽查所属期间、方式、结果等事项清单。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稽查局及跨区域稽查局双随机案件立案检查2户,两户企业分别为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锡林郭勒盟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检查所属期为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锡林郭勒盟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所属期为2006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双随机立案检查2户均已结案,查补入库税款875065.28元,查补入库滞纳金595881.94元,入库罚款233265.62元,合计入库1704212.84元。
锡盟税务局稽查局通过“金税三期双随机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重点稽查对象不定向随机抽取20户开展辅导自查,经自查,入库税款29039.21万元,入库滞纳金5339.36万元,合计入库34378.57万元。